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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合作金庫條例(104.07.01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271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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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0     條
中央合作金庫設理事二十五人,組織理事會,除由中央合作及金融主管機
關會同選派十三人外,餘由各認股單位選舉之。
中央合作金庫設監事十一人,組織監事會,除由審計部選派一人,中央合
作及金融主管機關會同選派五人外,餘由各認股單位選舉之。
中央合作金庫各認股單位理、監事之選舉辦法,由社會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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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