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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103.01.28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0410號令修正)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10 條
逾期放款經轉入催收款者,應停止計息。但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催理,並 在催收款各分戶帳內利息欄註明應計利息,或作備忘紀錄。逾期放款未轉 入催收款前應計之應收利息,仍未收清者,應連同本金一併轉入催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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