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證明書) 擔保債權受清償後,債權人經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之書面請求,應即出具 證明文件。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憑證明文件,向登記機關註銷登記。 債權人不於收到前項請求十日內,交付證明文件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債權人拒絕為第一項證明文件之交付時,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以其他足 以證明其已清償之方法,向登記機關註銷登記。
(清償證明書)
096.07.11一、第一項至第三項「證明書」文字修正為「證明文件」。 二、第二項規定債權人遲延交付證明書者,應按日給付遲延金五十元,依目前經濟情 況,實不足以收懲罰之效,爰刪除「按日給付遲延金五十元」之規定等,回歸一 般原則,由債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