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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112.04.13金管銀國字第1120131898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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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0     條
信用合作社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組織為銀行,或與銀行為事業結合,其留
用人員原任信用合作社之工作經驗,視同第四條至第六條及第九條所稱之
銀行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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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