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業務機構經核發營業執照後經發覺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或經主 管機關認定未能有效經營業務,其情節重大者,或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 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設立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 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開業,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 月,並以一次為限。
099.02.02一、為避免信用卡業務機構設立後,發生無營業事實等未能有效經營業務之情事,爰 於本條增訂,經主管機關認定未能有效經營業務,其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撤 銷或廢止其設立許可。 二、將「財政部」修正為「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