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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062.05.07台六十二財字第3985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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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0     條
銀錢行莊對於開非即期支票達三次以上之存款戶,應報請當地銀錢業同業
公會或票據交換所公告,並通知各會員拒絕與之為甲種活期款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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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