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揭露資本適足性相關資訊。
101.11.01一、本條新增。 二、為遵循新巴塞爾資本協第三支柱市場紀律對資本適足性之相關揭露規定,並參酌 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修正之「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 定,增訂本條,明訂信用合作社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揭露資本適足性相關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