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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109.09.28金管銀國字第1090272909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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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0     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負責人應具備本辦法所定資格條件,必要時主管機
關得令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於限期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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