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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業務應客戶要求推介外國有價證券作業要點(099.02.04金管銀票字第09940000086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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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10   
十、銀行向客戶推介外國有價證券,應製作書面通知,使客戶瞭解該推介
    係應客戶之要求辦理。客戶之投資決定係依其本身之判斷為之,並應
    就投資結果自負其責,該項書面通知應請客戶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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