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5.01.24 本條未修正。
104.02.17 放寬銀行發行金融債券,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不受核准後一年內發行之限制,並得於
額度內循環發行,使銀行於設計及發行金融債券時更具彈性,以提升銀行發展債券類
金融商品之能力,並提供金融機構等專業機構投資人所需之債券類金融商品。
107.05.31 為促進國內金融債券市場發展,並提供臺灣金融市場具備投資專業能力者更多元金融
商品,爰將第二款有關銀行於一定期間內循環發行金融債券之銷售對象,由原限專業
機構投資人,放寬至符合適用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三項所稱之專業投資
人。
110.02.24 考量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之銀行,依銀行辦理高
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發行之金融債券,經主管機關核
准得於一定期間內循環發行,惟其銷售對象除專業投資人外,亦包含高資產客戶,爰
修正第二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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