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得委託存保公司依下列方式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 一、賠付金融機構負債,並承受其資產。 二、賠付負債超過資產之差額。 本基金視為金融機構合併法中之金融機構及資產管理公司,並適用金融機 構合併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
090.07.09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094.06.22一、第一項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以特別股入股之處理方式,因本基金係以處理經營不善 金融機構,促使其退出市場為目的,不宜以特別股入股方式處理,爰刪除之。 三、第二項修正本基金適用金融機構合併法之相關條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