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對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是否具備本準則所定資格條件,得命金融 控股公司於期限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
094.02.22將「準則」修正為「辦法」。099.10.19配合法規名稱,修正部分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