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法令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傳達、諮詢、協調與溝通系統。 二、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使各項營運活動 符合法令規定。 三、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並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執行情 形。 四、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規訓練。 五、督導海外分支機構遵守其所在地國家之法令。 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每半年至少須辦理一次,其辦理結果應送遵守法 令單位備查。各單位辦理自行評估作業,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專人辦理。 前項自行評估工作底稿及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094.06.14一、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 (合併) 移列並修改文字。 二、新增並規範遵守法令單位應負責建立包括法令傳達功能在內之系統,以及時傳達 法規,並賦予其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配合相關法規更新之責任,使各項營運 活動符合法令規定,落實遵守法令主管制度功能。 三、第一項第五款所稱「海外分支機構」包括:分行、辦事處、轉投資子銀行及子公 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