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4.08.31 一、第三條規定票券金融公司得從事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範圍,其中得以營業人身
分承作者,限於利率及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爰配合修正之。
二、參照「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應報主管機關備
查之文件增列法規遵循聲明書及風險預告書。
097.12.29 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票券金融公司得以營業人身分從事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包括利率、信
用及轉換或交換公司債之資產交換交易,為法規內容簡潔,爰配合修正相關文字。
106.09.20 鑒於票券金融公司以營業人身分經營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涉及中央銀行職掌,爰
於第一項後段增訂涉及外匯業務部分應經中央銀行同意並依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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