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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銀行辦理港澳僑胞購屋貸款要點
(105.03.22金管銀國字第10500040670號函廢止)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10
十 撥款: 於僑胞所購房地設定第一須位抵押權予貸款銀行,其中房屋部分並 投保以貸款銀行為受益人,及與貸款期限相同之火險後,將貸款撥 付予借款之僑胞或依其委託撥付予房屋出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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