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經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核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除信 託法、本法或其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 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信託業專章之規定。
097.10.15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業更名為證券投 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爰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