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應訂定工作人員服務章則,並報金管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公會工作人員有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或應執行業務事項怠於執行或未確實執 行之重大情事者,公會應為停職、解職或其他適當之處置。
108.01.31配合第二條主管機關之修正,爰將財政部修正為金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