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5.01.24 一、本條新增。
二、為能完整反映金控集團財務業務狀況,經參酌國際金融集團財務報告之表達及揭
露方式,爰增訂本條,明定由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授權規定所稱之財務報
告,於金融控股公司係指「以合併為基礎編製之財務報告」。
三、配合上開修正,將現行條文第十一條第二項,有關金融控股公司編製合併財務報
表之相關規定,移列至本條第二項。
四、考量業者之實務情況,可能產生符合金控法第四條第四款之子公司,卻無實質控
制力之情形,爰增列第三項之規定。
100.10.11 一、條次變更。
二、由於國際會計準則本以編製合併財務報告為主,故將現行第一項金融控股公司財
務報告應以合併基礎編製之規定,移列至第七條第一項,現行第二項移列至第一
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103.10.21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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