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送信託監察人審核後, 報主管機關核備: 一、該年度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 二、該年度收支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 三、該年度終了時信託財產目錄。 前項各款文件,受託人應於主管機關核備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於 其執行信託事務之場所及資訊網路公告至少連續三年以上。
106.10.03考量資訊網路之使用普遍,為便利公益信託公告文件之查閱,並落實資訊公開透明, 爰參酌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修正第二項公益信託相關文件之 公告方式,除於受託人執行信託事務之場所外,增列於資訊網路公告,並明定公告期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