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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業務區域辦法(094.02.15金管銀(三)字第0943000053號令訂定)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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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0     條
信用合作社依第六條申請擴大業務區域時,應檢附跨區經營計畫。
前項所稱之跨區經營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市場分析
 (一) 擬擴大業務區域縣市之地理、人文及工商經濟環境分析。
 (二) 擬擴大業務區域金融機構分佈暨其業務概況。
二、業務經營分析,應含該社競爭條件暨行銷策略。
三、財務預測與可行性分析
 (一) 未來三年各項業務營運量預估,並說明預估基礎。
 (二) 未來三年之預估財務報表,並說明預估基礎及可行性分析。
四、有無設分支機構服務計畫。
五、跨區經營有助於雙方信用合作社健全經營、客戶便利,不致不當競爭
    之說明及影響層面預估,包括雙方信用合作社共存共榮策略之說明。
六、跨區經營必要性說明:例如為經濟關聯區或資金充裕地區與資金缺乏
    地區交流。
七、跨區經營後仍有能力對原有業務區域社員或客戶提供服務之說明。
八、綜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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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