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行銷時,禁止以「快速核卡」、「以卡辦卡 」、「以名片辦卡」及其他類似之行銷行為等為訴求,且禁止於街頭 (含騎樓)設攤行銷。 辦卡、核卡、開卡及動用額度時不得給予持卡人贈品或獎品等優惠。
094.04.29明文禁止不得以「快速核卡」、「以卡辦卡」、「以名片辦卡」及其他類似之行銷行 為,並禁止給予贈品或獎品。096.05.22一、第一項係現行條文第十點酌作文字修正,另依據金管會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金 管銀(四)字第○九四四○○一○九五○號函規定,於該項增訂「禁止金融機構 於街頭(含騎樓)設攤行銷現金卡」之規定。 二、為健全現金卡市場之發展,避免金融機構以贈品或獎品等優惠鼓勵借貸,爰增訂 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