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銀行之營業範圍如左: 一、收受存款。 二、有確實擔保品為抵押之放款。 三、保證信用放款。 四、匯兌及押匯。 五、票據承兌或貼現。 六、代理收解各種款項。 七、經理或代募公債、公司債及農業債券。 八、倉庫業。 九、保管貴重物品或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