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縣銀行法(082.07.30華總(一)義字第3705號令廢止)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10     條
縣銀行之營業範圍如左:
一、收受存款。
二、有確實擔保品為抵押之放款。
三、保證信用放款。
四、匯兌及押匯。
五、票據承兌或貼現。
六、代理收解各種款項。
七、經理或代募公債、公司債及農業債券。
八、倉庫業。
九、保管貴重物品或有價證券。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