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帳戶嗣後應依原通報機關之通報,或警示期限屆滿,銀行方得解除該 等帳戶之限制。 屬衍生管制帳戶及依第四條第二款所列標準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 易之存款帳戶者,經銀行查證該等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情形消滅時,應即 解除相關限制措施。 警示帳戶依原通報機關之通報解除,或原通報機關依前條第一項再行通報 銀行繼續警示者,銀行應即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095.04.27訂定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存款帳戶之解除標準: 一、依法扣押或禁止處分之存款帳戶及警示帳戶,嗣後應依原查扣或通報單位之通報 ,或警示期限屆滿,銀行方得解除該等帳戶之限制。 二、其餘則於該等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情形消滅時,辦理限制措施之解除。103.08.20一、配合修正第四條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存款帳戶之認定標準及分類,修正本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文字。 二、「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名稱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