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5.04.27 訂定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存款帳戶之解除標準:
一、依法扣押或禁止處分之存款帳戶及警示帳戶,嗣後應依原查扣或通報單位之通報
,或警示期限屆滿,銀行方得解除該等帳戶之限制。
二、其餘則於該等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情形消滅時,辦理限制措施之解除。
103.08.20 一、配合修正第四條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存款帳戶之認定標準及分類,修正本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文字。
二、「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名稱配合修正。
115.08.31 配合第五條第一款第二目之修正,警示帳戶之解除通報或繼續警示,亦應通知主管機
關指定之機構,爰修正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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