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對於本注意事項規定之董事會義務得由其總行授權 人員負責。
097.11.12一、增訂第八點。 二、茲考量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僅為國外總機構之分公司,實務作業上依本注意事項規 定提報董事會決議有其困難,爰參照「金融機構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 事項」第二十三條條文,增訂外銀在台分行之董事會義務得由其總行授權人員負 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