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9.02.04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專業投資人得運用之投資標的與非專業投資人區隔,以提高專業投資人運用
之彈性,爰於本條訂定委託人屬專業投資人者運用信託財產於國外或涉及外匯投
資之範圍。
三、參考財政部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台財融(四)字第○九二四○○○六四○號令「
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國外投資之範圍及限制規定」第一點及中央
銀行外匯局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台央外伍字第○九四○○四一六三五號函「修訂
金融機構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受託經理信託資金投資國外
有價證券之種類與範圍」之規定定之。
四、參考「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國外投資之範圍及限制規定」第四點
第一款規定,於第一款明定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於外幣存款,應存放於本國銀行
或具一定規模之外國銀行,並規範應符合之信用評等標準。
五、第二款所稱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證券
商得受託買賣之外國證券市場,係指如該外國證券交易市場屬證券商具備該外國
證券交易市場之會員或交易資格而得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者,即符合本款
所稱外國證券市場之條件。
六、第五款及第九款明定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於外幣短期票券,該短期票券之債務人
(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辦理附條件交易之交易相對人,其短期債務信用
評等應達一定等級以上。
七、第七款及第九款訂定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於外國債券等有價證券,該有價證券及
其債務人、辦理附條件交易之交易相對人,其信用評等應達一定等級以上。
八、配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之施行,於第十款明定信託業得受託投資符合境外
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之境外結構型商品。
100.02.17 一、文字修正。
二、因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於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證券
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相關條文已更改為第五條第一項,為免去日
後因法令更迭衍生繁複之修法需要,爰修正第二款文字。
三、金管會已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於九十九年九月十四日以金管
證券字第○九九○○四二九九八號令規定,金管會指定之外國證券交易所名單,
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彙整公告。該公會業依規定公告各類投資人(包含
非專業投資人、一般專業投資人及專業機構投資人)可受託買賣之外國證券交易
所名單。
103.04.16 一、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於一○一年十月十七日放寬證券商接受專業投資人委
託買賣外國中央政府債券、其他外國債券(含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及證券化商品之信用評等至 BB 級,為維持信託業與他業衡平競爭,並提供專業
投資人以信託方式投資該等商品更多元選擇,爰配合修正本辦法第十條附表三及
附表四之信用評等等級。
二、附表四之信用評等機構 LACE Financial Corp. 及 Realpoint 因併購消滅,爰
修正改由合併後存續公司 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與 Morningstar, Inc 為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105.05.09 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於一○五年一月六日以金管證券字第一○四○○四八七二
一號令放寬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外國證券交易市場(包含主管機關指定之
外國證券交易所及外國店頭市場)範圍及標的得包含 ETN;另因外國證券交易所交易
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屬於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一項第
一款規定之其他有價證券,為提供專業投資人以信託方式投資該等商品更多元選擇,
爰修正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並分目列示,以利明確。
107.10.19 配合本會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之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有
關 ETN 之中文名稱訂為指數投資證券,爰第二款第三目酌作文字修正。
《附表一修正說明》
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已更名為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
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爰修正附表一之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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