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7.10.02 一、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
應遵循信託業會計處理原則定期編製信託帳財務報表,由同業公會彙送主管機關
,並公告於同業公會網站。
二、前揭事業雖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其不適用本法第三十九條有關編製總機構
財務報告之規定,但仍應適用本法第三十七條由同業公會所定信託業會計處理原
則。為利主管機關對其信託業務之監理,並充分發揮同業公會網站功能及外界取
得資訊之便利性,爰參照本會 96 年 7 月 4 日金管銀(四)字第 096002638
60 號函對其他信託業者之規定訂定本條。
104.01.22 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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