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108.12.25金管銀國字第1080274161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10   
十、向主管機關申報時,除股權或控制權結構圖外,應同時副知被取得已
    發行有表決權股份之金融控股公司。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