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8.07.16 為確保發行機構、特約機構與加值機構實施環境及端末設備面之安全控管,明定發行
機構於端末設備與環境面應採取之防護措施。
104.04.30 有關本條第一款第六目之安全需求及安全設計規範係訂於第十一條第六款,依其規定
內容,發行機構除應設置監視設備外,亦可採取其他必要措施,爰二者規定有不一致
之處。為有一致性規範,爰調整本條第一款第六目文字,將「應設置監視設備」修正
為「應採取降低偽卡交易之必要措施」。
105.07.20 一、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改採條文取代原表格書寫方式,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九條第七款已增訂應用系統之安全及可用性,其已涵括第一款第七目有關網際
網路應用系統開發注意事項,爰刪除該目規定。
107.03.31 酌作文字修正。將非線上即時交易調整為非線上即時加值交易或非線上即時消費交易
,以茲明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