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9.05.21 為避免信用合作社因短期經濟景氣衝擊,使差異化管理條件(逾放比率及備抵呆帳提
撥率)巨幅波動,或因授信大額損失致淨值劇降情事,至舊授信案件超逾本標準之授
信限額而需立即回收放款,不但影響正常履約繳款客戶之權益,亦將使信用合作社之
經營陷於困難,爰新增本條,使信用合作社及客戶均有合理之緩衝期。
103.04.15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次修正條次變更,並為避免信用合作社因差異化管理條件變動,致影響舊
授信案件客戶之權益,爰修正未符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二項條件,致舊授信案超逾
本標準規定之授信限額時,得依原契約至所訂借期屆滿為止,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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