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者,除有第八條第二項及前條規定情形 外,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向主管機關函報投資計畫執行情 形。
099.12.01訂定金融控股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者,如有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情形外,如:對 百分之百之子公司進行現金增資等,應向主管機關函報投資情形。107.11.28為即時瞭解金融控股公司投資計畫執行情形,爰修正函報主管機關之時點。114.11.25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條次變更及第八條修正,爰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