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並執行完成者,董事會決議通過轉讓被 投資事業之持股,或解散被投資事業時,應於十日內檢具下列書件函報主 管機關備查: 一、董事會會議紀錄。須提報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決議後十日內補具股 東會會議紀錄。 二、金融控股公司轉讓被投資事業股份之價格合理性說明及損益分析,並 應包括「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條規定之報表 及文件。 三、對金融控股公司集團資本適足率之影響。 四、依本法第四十三條進行子公司間共同行銷者,對參與共同行銷子公司 客戶資料之處理措施。
099.12.01一、訂定金融控股公司轉讓被投資事業之持股,或解散被投資事業時,函報主管機關 備查所應檢附之文件。 二、有關應函報主管機關之時點部分,經參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 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三條有關重大訊息之申報時點,其規範之事 實發生日包括:協議日、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或其設 置之委員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為使業者對應函 報之時點有所依循,爰以「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作為函報之起算時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