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監管金融機構召開股東會(社員代表大會)、董(理)事會、監察人( 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放款投資審查會議及其他相關重要會議, 應於七日前先以書面將開會事由、內容及有關資料通知監管人,相關會議 紀錄應於會議結束後十日內函送監管人。 受監管金融機構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時,該金融控股公司應將協 助恢復受監管金融機構正常營運之計畫及會議紀錄函送監管人。
099.12.23一、第一項訂定受監管金融機構召開重要會議應同時通知監管人,及其會議紀錄應於 十日內函送監管人,以利監管任務之執行。 二、第二項明定金融控股公司旗下之銀行子公司受監管時,該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 股公司法第五十六條等規定,協助恢復受監管金融機構正常營運之計畫及會議紀 錄應函送監管人,以利監管人掌控受監管金融機構之財務業務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