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管人得委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員,或洽請主管機關調派專業人 員,協助處理接管有關事項。 接管人辦理銀行法第六十二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事項時,得委 聘會計師或財務顧問公司辦理受接管金融機構之資產負債評估、策略規劃 及標售等事宜。 前項所稱標售之方式,包括公開標售、比價或議價。
099.12.23一、為順利執行接管任務,於第一項明定接管人得委聘或洽請主管機關調派專業人員 協助處理。例如為因應受接管金融機構可能發生之擠兌或罷工,接管人得洽請主 管機關調派相關專業人員協助辦理,以維持該金融機構正常營運。 二、於第二項明定接管人辦理受接管金融機構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或 與其他銀行或金融機構合併時,得委聘專業人員或機構辦理受接管金融機構之資 產負債評估、策略規劃及標售等事宜。 三、於第三項明定標售之方式包括公開標售、比價或議價等三種,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