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應記載事項(100.10.24金管銀合字第10000332260號公告訂定)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10   
十、費用計收、調整及揭示
  存款人使用金融卡所為各項交易或服務所生之工本費項目及金額;如
    收取,其金額不得逾下列上限:
(一)交易手續費類:
      1.國內跨行提款:每次為○元(最高不得超過陸元)。
      2.國內跨行轉帳:每次為○元(最高不得超過壹拾柒元)。
(二)服務費用類:
      1.卡片解鎖:每次為○元(最高不得超過伍拾元)。
      2.補/換發新卡:每次為○元(最高不得超過壹佰元)。
  前項費用雙方同意依下列方式繳納:
  □自存款人帳戶扣繳。
  □其他約定方式:
  第一項費用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及存款行網站公開揭示。
  第一項第二款之服務費用,非經存款行證明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係
    因可歸責於存款人之事由所致者,不得收取之。存款人因卡片須解鎖
    或補、換發,而發生損害者,存款行應負賠償責任,但存款行證明其
    就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係不可歸責者,不在此限。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