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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101.10.08金管銀合字第10130002490號公告訂定)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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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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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客戶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客戶申請使用本契約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
    ,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客戶自行
    負擔。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銀行所提供,銀行僅同意客戶於
    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
    。銀行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
    硬體需求,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
    客戶於契約終止時,如銀行要求返還前項之相關設備,應以契約特別
    約定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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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