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住所變更之告知) 借款人、保證人之住所或通訊處所或金融機構之營業場所如有變更者 ,應立即以書面或借貸雙方約定之方式告知對方。
102.11.18明定金融機構與借款人地址變更時之通知義務,未通知時之法律效果則依民法第九十 五條有關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