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員工任用及訓練:
(一)銀行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應建立審慎適當之員工
遴選及任用程序,包括檢視員工是否具備廉正品格,及執行其職責
所需之專業知識。
(二)銀行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專責主管、專責人員及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應於充任後三個月內
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金融機構並應訂定相關控管機制,以確保
符合規定:
1.曾擔任專責之法令遵循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三年以上
者。
2.參加本會認定機構所舉辦二十四小時以上課程,並經考試及格且
取得結業證書者。但已符合法令遵循人員資格條件者,經參加本
會認定機構所舉辦十二小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教育訓練後,
視為具備本目資格條件。
3.取得本會認定機構舉辦之國內或國際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業人
員證照者。
(三)前款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前充任者,依下列各目
之一符合所列資格條件,視為符合資格:
1.於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前符合前款第一目或第三目資格條件。
2.於下列期限內符合前款第二目資格條件:
(1)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專責人員於充任後六個
月內。
(2)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
主管、專責人員於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3)銀行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之國內營業單位督
導主管於充任後一年內。
(四)銀行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專責主管、專責人員及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每年應至少參加經
第八點第一款專責主管同意之內部或外部訓練單位所辦十二小時防
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訓練內容應至少包括新修正法令、洗
錢及資恐風險趨勢及態樣。當年度取得本會認定機構舉辦之國內或
國際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證照者,得抵免當年度之訓練時
數。
(五)銀行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國外營業單位之督導主
管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主管、人員應具備防制洗錢專業及熟知當
地相關法令規定,且每年應至少參加由國外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舉
辦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課程十二小時,如國外主管機關
或相關單位未舉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課程,得參加經第
八點第一款專責主管同意之內部或外部訓練單位所辦課程。
(六)銀行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董(理)事、監察人、
總經理、法令遵循人員、內部稽核人員及業務人員,應依其業務性
質,每年安排適當內容及時數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以
使其瞭解所承擔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職責,及具備執行該職責應
有之專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