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處理) 應載明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信託契約存續期間屆滿,或提前終止,致信託關係消滅,且委託人已 與其他信託業者簽訂信託契約者,信託財產應交付該其他信託業者; 如簽訂十足之履約保證契約者,信託財產應返還予委託人。
104.04.27一、依信託業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訂定第一項。 二、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使用者之支付款項應交付信託或取得十足履約保 證,故於第二項定明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