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匯率之計算 電子支付機構辦理我國境內業務,與境內使用者間之支付款項、結算 及清算,以新臺幣為限。 電子支付機構辦理跨境業務,與境內使用者間之支付款項、結算及清 算,得以新臺幣或外幣為之。對境外款項收付、結算及清算,以外幣 為限。 電子支付機構應於其業務服務網頁上揭示兌換匯率或於業務服務網頁 上揭示兌換匯率所參考之銀行牌告匯率及合作銀行。
104.04.27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訂之,以利國內外使用者知悉其使用服務時之幣別限制以及 兌換之匯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