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6.02 一、考量銀行分行之企金業務人員(RM )有協助總行財務行銷人員(TMO)推介衍生
性金融商品之實務需求,爰參照中央銀行同意外匯指定銀行經申請得授權其外匯
指定分行辦理外匯結構型商品推介業務之程序及書件,訂定第一項。
二、第一項所稱申請書件包括董事會同意之授權準則、推介商品清單、授權分行清單
及授權分行推介人員名冊。
三、第二項係依據本會及中央銀行分工共識,參照中央銀行建議,授權銀行公會制訂
相關規範,以供業者遵循。
四、前已取得中央銀行核准外匯指定分行辦理外匯結構型商品之推介業務者,本辦法
發布後,該行仍僅辦理外匯結構型商品之推介業務,毋須再向本會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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