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審查委員應公平、公正辦理純網路銀行申請設立案審查業務,不為及
不受任何請託或關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解除其委員資格,
遺缺得由本會另行聘兼或派兼之:
(一)就純網路銀行申請設立案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二
親等以內之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受審查純網路銀行申請人之發起人及其關係企業或
前開發起人及其關係企業所成立之非營利組織間現有或最近三年內
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等實質利害關係。
(三)審查委員本人認其有不能公平、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四)有其他具體事證證明其不能公平、公正執行職務,經受審查純網路
銀行申請人檢具具體事證向本會提出,並經本會查證屬實。
(五)本會認審查委員有不能公平、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