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110.06.30金管銀法字第11002720401號令訂定) 本法規有英譯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第 7  條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定施行日期。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10     條
本事業應以紙本或電子資料保存與客戶往來及交易之紀錄憑證,並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對國內外交易之所有必要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但法律另有較長保
    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下列資料,應保存至與客戶業務關係結束後或臨時性交易結束後,
    至少五年。但法律另有較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確認客戶身分所取得之所有紀錄,如護照、身分證、駕照或類似之
      官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紀錄。
(二)契約文件檔案。
(三)業務往來資訊,包括對複雜、異常交易進行詢問所取得之背景或目
      的資訊與分析資料。
三、保存之交易紀錄應足以重建個別交易,以備作為認定不法活動之證據
    。
四、對權責機關要求提供交易紀錄及確認客戶身分等相關資訊時,應確保
    能夠迅速提供。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