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卡機構就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信用卡應加強確認該持卡人身分,並 得採取持續審查措施如下: 一、在建立或新增業務往來關係前,取得高階管理人員同意。 二、採取合理措施以瞭解持卡人財富及資金來源。其中資金來源係指產生 該資金之實質來源。 三、持續監督業務往來關係。
113.11.29為使發卡機構依本條例之規定就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信用卡強化確認持卡人身分 ,爰參酌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有關「高風險情形」之相關規定 ,訂定本條加強確認持卡人身分或持續審查措施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