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公司之適用範圍) 公司法第五章第十節、第十一節之規定,於特殊目的公司,不適用之。
(特殊目的公司之適用範圍)
091.07.24一、按特殊目的公司既為資產證券化之導管體,性質上並無適用公司法上有關重整及 合併等規定之必要,爰明文排除其適用。 二、又本條例已就特殊目的公司之解散特設規定,故亦無適用公司法上有關解散規定 之必要,爰明文排除其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