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承兌時之追索) 匯票金額一部分獲承兌時,清償未獲承兌部分之人,得要求執票人在匯票 上記載其事由,另行出具收據,並交出匯票之謄本及拒絕承兌證書。
(一部承兌時之追索)
062.05.28匯票金額一部份獲承兌,清償未獲承兌之部份者,自不能請求執票人交出匯票,而祇 得請求另給收據,該項收據係由執票人所製作,而非其原已持有,原條文用交出收據 字樣,似欠妥當,又原條文所稱之證書,當係指拒絕承兌之證書,並予訂明,以免誤 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