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用規定) 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 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於特殊目的公司準用 之。
(準用規定)
091.07.24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