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款之指撥及存放) 信託投資公司經營證券承銷商或證券自營商業務時,至少應指撥相當於其 上年度淨值百分之十專款經營,該項專款在未動用時,得以現金貯存,存 放於其他金融機構或購買政府債券。
(專款之指撥及存放)
074.05.20一 信託投資公司自有資金之運用,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之業務,均得辦理,原第一百 零二條限制並無必要,爰予刪除。 二 原第一百零三條第三項規定與同條第一、第二項無關,爰移列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