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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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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03     條
(信用增強)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依本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得依 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之規定,由創始機構或金融機構以 擔保、信用保險、超額資產、更換部分資產或其他方式,以增強其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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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