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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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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04     條
(信用評等結果及信用增強之說明)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依本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有經 信用評等機構評定其等級或增強其信用之情形者,應於公開說明書、投資 說明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文件,說明其信用評等之結果及信用增強之 方式,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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