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報告)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就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 化計畫之執行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檢查受託機構、特殊目的公司、創始 機構、服務機構或其他關係人之業務、財務或其他有關事項,或令其於限 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就前項規定應行檢查事 項、報表或資料予以查核,並向主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其費用由被查核 人負擔。 前項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報告)
091.07.24一、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對受託機構、特殊目的公司、創始機構、服務機構或其他關 係人之檢查權。 二、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進行檢查。且其費用 由被檢查對象負擔之,以求公允。並於第三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查核辦法。 三、參考銀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