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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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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07     條
(連帶賠償責任)
信託投資公司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或因其他可歸責於公司之事由,致信 託人受有損害者,其應負責之董事及主管人員應與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之 責。 前項連帶責任,自各該應負責之董事或主管人員卸職登記之日起二年間, 未經訴訟上之請求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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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